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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乌市一酒店因供货商支付鉴定费不与结帐 | |||||
| 作者:范小雪 来源:乌鲁木齐晚报 更新时间:2008-7-1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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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刘金风称,从去年10月份开始,她陆续给航空酒店供应楼兰红酒,一直还未结账。今年3月18日,酒店说她当天供货的酒,顾客称口感不好,怀疑是假酒。之后,酒店将酒送到自治区质量监督局做鉴定,结果为“合格”。 刘金风说,航空酒店一直不给她结3000多元的酒款,先要她付清630元鉴定费和顾客890元消费才结账。 “既然我的酒鉴定的结果不是假酒,那么顾客的消费为什么让我付?”刘金风说。 楼兰酒厂厂长周建国说:“有国家质检部门的合格鉴定,这就是酒店自己的问题了,产生的费用与我们厂家和商家都无关。” 昨日,航空酒店餐饮部经理张新慧说:“我们酒店已经不卖她进的酒了,她把顾客吃饭的890元钱和酒的鉴定费交了,酒店才能给她结账。” 张新慧介绍,3月18日有桌酒店常客在消费楼兰干红时,发现喝的第二瓶酒颜色浑浊、口感不对,认为酒店卖的是假酒,不愿意买单。当时酒店表示换一瓶酒,顾客不愿意,为了酒店的声誉,只好将这桌顾客消费的890元免单。 张新慧表示,虽经鉴定酒是合格的,但是酒店和刘金风协商后,她还是必须支付鉴定费及顾客的消费,付了就结账。 该酒店副总彭志华表示,刘金风当天供货的一箱酒里有三个日期,而且酒是专供广州的,有换货嫌疑,干红质量不佳严重影响了酒店的信誉和生意。 新疆百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苏宏富表示,如情况属实,经有关部门鉴定酒合格,而酒店要求酒类经销商赔偿鉴定费和消费者的消费单,这种赔偿不合理也不合法,也没有法律依据。 如果酒店给消费者已免单,而消费者离开是酒店处理不当,酒店应该自己承担责任。 消费者投诉的酒本来合格而被消费者说成不合格,酒店可以追究消费者的名誉损失责任,而酒类经销商则可以追究酒店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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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动态录入:zhanghl 责任编辑:zhanghl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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